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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就业促进会郑重声明 近期,我会陆续接到一些会员单位和地方就业服务机构反映,有一些社会机构打着就促进会旗号,组织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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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17日 星期六  
本会章程


中国就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就业促进会,简称中国就促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Employment Promotion,英文缩写为CAEP。
  第二条 中国就促会由从事劳动就业的实际工作者、理论研究者以及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促进就业社团组织、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就促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则,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开展劳动就业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开展有助于促进就业和服务于失业人员的实践活动,为推动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建立有中国特点的市场就业机制,促进就业事业发展服务。中国就促会作会员联系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中国就促会是适应新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将中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变更名称,调整业务范围后改建的。中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是九十年代初期由原劳动部申请,民政部批准注册的社团组织。它坚持为就业服务、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方向,在促进国家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规模,稳定就业局势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更名为中国就促会后,其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的职责,由中国就促会承担。
  第五条 中国就促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中国就促会在国务院确定的劳动保障部的职责范围内,受其委托承担促进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中国就促会接受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就促会住所在北京。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就促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城乡就业及相关领域的研究,举办理论研讨会、国内就业论坛、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组织推动就业服务行业规范,开展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质量、信用等级评估活动,推进服务标准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行业形象;
(三)开展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培训和创业培训,组织编写培训教材,举办各类专项业务培训;开展对劳动者及各类用人单位的就业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活动;
(四)组织开展城乡就业工作试点,开发促进就业示范项目,创办试验基地;
(五)组织开展促进就业典型经验推广和信息交流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促进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宣传表彰活动;
(六)组织开展有关促进就业的国际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就业服务机构和国际就业促进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七)开展就业宣传,编辑出版《中国就业》杂志等刊物;
(八)指导各省就促会工作,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促进就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就促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为:自愿为促进就业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促进就业的社团组织。
个人会员为:从事就业事业的实际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代表;为促进就业作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及先进个人代表。
原中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会员可自愿成为中国就促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就促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就促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就促会;
(三)在劳动就业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和经验,或为促进就业做出积极贡献;
(四)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国就促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就促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就促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取得服务和帮助;
(三)对中国就促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向中国促进会推荐会员;
(六)其他符合中国就促会章程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就促会章程,执行中国就促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就促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就促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中国就促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就促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国就促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就促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中国就促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国就促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中国就促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就促会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中国就促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中国就促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国就促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就促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中国就促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中国就促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中国就促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中国就促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中国就促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就促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会长委托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就促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特邀顾问、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中国就促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中国就促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中国就促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国就促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就促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中国就促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国就促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就促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就促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中国就促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中国就促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就促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就促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中国就促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国就促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国就促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就促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更名为中国就促会后,其相关业务纳入中国就促会;其资产转入中国就促会,继续用于促进就业事业;其业务骨干原则上继续从事就业促进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 月 日中国就促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中国就促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中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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