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
(一)评定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受理评定申请15日前通告本地区全部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并免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上提供《申请书》免费下载服务。
(二)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申请书》中有关要求提供配套的参评证明材料。
(三)评定机构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和参评材料的完整性进行验收,对材料不全的应于收到《申请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
二、核定相关信息
(一)评定机构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及参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需要向有关部门调取材料才能证明的旁证类信息,应向有关部门调取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对需要现场考察才能查实的信息,应该组织现场调查核实。
(二)核定人应当对核定情况和核定结果进行记录并签字确认。
(三)申请机构的申请信息、旁证类信息和信息核定情况应录入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以下简称“信用数据库”)。
(四)对经核定发现有信息不全或不清晰的,应及时要求申请机构提交补充材料;对经核定发现申请机构有提供虚假信息的,应按《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在信用数据库中记录。
三、信用指标评分
(一)信用指标评分应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增补相应指标。
(二)信用指标评分应由两名以上评定人员分别进行评定,填写评分表并签字确认。
(三)评定人员评分后,由专人负责对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总分表,并签字确认。
(四)信用指标评分表、总分表的具体内容应录入信用数据库。
四、确定评定结果
(一)达标条件
1.A级
(1)满足A级指标中全部基本条件指标要求;
(2)A级信用指标评分的总分大于80分。
2.AA级
(1)达到A级标准;
(2)AA级信用指标评分的总分大于80分。
(二)评定机构应对各申请机构的相关信息核定情况和信用指标评分情况进行汇总,根据是否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确定初评结果,并将汇总情况和初评结果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五、公示复议
(一)评定机构对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申请机构在本地的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一周。
(二)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由专家组根据异议对评定过程和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专家组复核异议成立的,提请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复核意见和书面答复均应由3名以上专家共同做出,复核结果、异议及答复情况均应录入信用数据库。
(三)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评定机构在公示结束后1个月内向申请机构出具《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报告》,确认评定结果,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获得相应信用等级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名单。评定机构应将评定结果录入信用数据库。
六、AA级评定
(一)市(地)级评定机构完成A级评定工作后,应按照AA级评定标准,向省级评定机构推荐AA级申请机构,并按AA级评定的材料要求,经审查核定后,将所推荐的AA级申请机构的全部书面材料(及电子件)和信用数据库报送省级评定机构。
(二)省级评定机构应根据AA级评定标准要求,审核市(地)级评定机构报送评定材料的完整性,对材料不齐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市(地)评定机构补充上报相关材料。
(三)AA级的具体评定工作按本规程三到五条执行。
七、总结上报
(一)评定机构应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评定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本地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参评情况、评定过程和评定结果情况,以及主要工作经验和相关意见建议。
(二)评定机构完成相应等级评定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将信用数据库报送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国就业促进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总结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中国就业促进会。
八、发放证书牌匾
信用等级A级和AA级均完成评定后,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统一安排发放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九、回避原则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原则。评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是参评机构人员或与参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